根据建保[2008]93号文件精神,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缴存比例高于各12%的,其超出部分应计入个人当月薪金收入,缴纳个人所得税。凡超出部分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单位,从即日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到各12%以内。经检查没按此通知办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,见报公示,其责任自负。
特此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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